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提升服务 质量,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 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 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助等居 家上门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具有合法 资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准入机制
第四条 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遴选确定本辖区政府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
第五条 遴选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 规定;
(二) 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及相关内容,具有开展 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不得低于 20人且应能提供生活照料、康复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 文化娱乐、紧急救助等服务。
(三) 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确定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城区(开发区)可根 据实际服务需要确定合适的供应商数量,每次签约期不超过1 年。
第七条 对已有合同约定由社区养者服务设施(城市养老服 务中心、社区日冋照料中心等)运营方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所在社区(或 街道)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由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 营方负责提供服务。
对尚未约定交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社 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运营方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尚未覆 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整体 或分区域打包的方式,选择具备承接能力的供应商提供服务。鼓 励以街道为单位交由“中心带站点”运营方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 老服务。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确定供应商5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名单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供应
商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九条 正式签订协议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供 应商要接受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城区(开 发区)民政部门将平台生成的服务数据作为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补 贴的依据。
第十条 平台运营方为供应商提供平台管理、使用操作、服 务流程等业务培训,确保老人服务需求得到及时有效满足,并对 服务工单进行质量监督和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平台统一标准,形成受 理、派单、服务、回访等闭环服务流程,所有闭环服务流程须在 平台系统内留下操作痕迹,实现平台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 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 居家上门服务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 生成订单。老年人通过电话或平台选择清单内服务项 目,平台工作人员对老年人服务需求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生成 服务订单。
(二) 派发订单。平台工作人员将服务订单按照老年人的选 择或就近便利的原则派发给订单所在城区(开发区)的供应商。
(三) 实施服务。供应商收到派单后,配备合适且已在平台 中备案的服务人员,按约定服务时间上门核准老年人的信息及订单内容并按相关服务规范和流程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按要求将 服务完成情况形成服务回单,并上传服务平台。
(四)跟踪回访。平台工作人员在48小时内对已接受服务 的老年人进行回访,调查服务满意度。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服务事项的,平台运营方对供应商进行 及时督办,督办后仍不能解决的及时向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反馈,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 同一服务对象反映2次以上或3名以上服务对象集中 反映的同一事项;
(二) 超过承诺服务时限未进行服务的事项;
(三) 服务对象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 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 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 服务对象患有暴力倾向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 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 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在服务过程中发现老年人有突发疾病等情况的,及时提供转 介服务并反馈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包括:
(一) 服务时间,包括服务时间准确率、总体服务时长等;
(二) 服务覆盖率、服务完成率、服务满意度等;
(三) 服务工单及其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四) 被督办次数、有效结案率等;
(五) 服务人员管理规范性;
(六) 与居家养老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自评。供应商对照考核评估通知和考核评估细则进行 自评。
(二) 评估。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 构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估,通过现场观察、文件审阅、访谈、服 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考核 评估工作。
(三) 反馈。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将考核评估结果 向各供应商通报反馈。各供应商若对考核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及 时提出书面复评申请,由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组织复评, 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 公示。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及时将考核评估 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评估结果统一汇总形成考 核评估报告。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考核评估和满意度调查 等工作,做好供应商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经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取消其供应 商资格并解除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再具备服务资格的;
(二) 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 伪造服务记录骗取政府补贴的;
(四) 签订协议后30日内仍无法开展服务的;
(五) 转包转让服务的;
(六) 服务中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重伤或死亡的;
(七)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八) 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如有养老相关题和合作意向,请联系4008-522-808 ;13811375603(微信同号)